蒋女士真的没有继承人吗?,蒋女士真的没有继承人吗为什么

【本文由“退休的修车匠老杨”推荐,来自《旁系可代位继承,不等于远亲也可代位继承》评论区,标题为退休的修车匠老杨添加】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蒋女士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皆不存在(蒋女士为独女、未婚未育),而新闻中未提及蒋女士是否有叔伯姑姨舅(即蒋女士的父母是否有兄弟姐妹),也没有提蒋女士外公外婆那一系的情况,只提到了来为蒋女士垫付医疗费和处理后事的吴先生,是蒋女士爷爷的弟弟的儿子(或孙子),也就是说,吴先生要么是蒋女士的堂伯或堂叔,要么就是蒋女士的再从兄或再从弟(一般口头上还是说堂哥或堂弟)。

“鸭梨三小”在主贴里认为:“第一,蒋女士和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文中描述为【至于这个亲戚的关系有多远?目前媒体有两个说法,一个说是他奶奶弟弟的孙子,另一个说是她奶奶弟弟的儿子。】总之可以认定为是蒋女士奶奶的弟弟的直接子孙辈。第二,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两个: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蒋女士是突然去世,生前不存在赡养的必要性,所以按照继承顺序,首先应该有父母,子女,配偶继承遗产。很遗憾她这三个都没有。那么自动进入第二顺位继承,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假设她也没有兄弟姐妹,那么显然奶奶来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年龄来看,她奶奶很可能也已经去世,那么奶奶的继承权利应该同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延续,即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来继承。如果奶奶有子女,那么由子女,也即是蒋女士的伯伯婶婶来继承。如果没有,就顺延到兄弟姐妹,也即是文中吴先生或吴先生的父母来继承。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的吗,怎么就轮到民政局来没收了?哪条法律规定民政局可以没收他人遗产?文中都说了吴先生是远亲,远亲难道就不是亲吗?远亲还能找到的情况下凭什么民政局可以收走人家的财产?”

然而,根据一开始就列举出的《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有资格进行代位继承的,要么得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比如要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时,爸爸妈妈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则孩子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要么就得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孩子(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比如甲乙二人为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都不在了,甲不婚不育,乙则有孩子。如果甲先走则乙能继承甲的遗产,如果乙先走了,到甲走时,乙的子女就能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实际上这个“旁系可代位继承”,在我国民法典中,也仅限于在伯叔姑舅姨无遗嘱且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时,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继承的情况。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代位“传”到已死亡的父辈、祖辈,再自然“传”到父辈、祖辈已死亡的兄弟姐妹,继而再“传”到父辈、祖辈已死亡兄弟姐妹的后代。所以,“鸭梨三小”在上面一段中的主张,《民法典》并不支持。按照《民法典》现行规定,蒋女士的遗产现在就是处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另外《民法典》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当地民政部门作为蒋女士遗产的管理人,完全合法,“鸭梨三小”用自己的曲解来质疑当地民政部门管理蒋女士遗产的正当性,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将管理遗产进一步曲解成“没收”,都完全不知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需通过法院公告程序认定无主后才能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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